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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誰提起行政復議?
青島政務網(wǎng) 發(fā)布日期 :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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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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